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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時事 / NEWS

台東市田姓男子因家暴遭法官命令遷離住家,田姓男子索性在外和妻子遠親另築愛巢,妻子憤而提出通姦罪告訴。一審法官認為,二人同居甚至共眠,但不能證明有姦淫,判二人無罪。

  五十五歲的田姓男子因家暴,從民國九十六年四月起受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令遷離住家,獨自在外居住。去年三月八日妻子發現丈夫和陳姓遠親同居,報警抓姦。

  田姓男子辯稱,陳女沒有房子住,且又是妻子的親戚,於是答應讓她住在一起,才住了兩天,陳女睡床上,他睡地板,二人沒有睡在一起。陳女則說,她和田妻是親戚,幾十年的姐妹情,她沒有妨害家庭,因為母親要看病,所以借住田姓男子家,已經住了一個月。

  田妻憤而提出告訴,控告二人涉嫌違反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。檢察官調查後將田姓男子和陳女起訴,起訴書中表示,房間內床上有兩個枕頭,床下沒枕頭,且僅有一條棉被,二人的內衣褲放在一起,證明關係親密;從二人的親密關係來看,同居期間,已有通、相姦事實,因此分別依通姦罪和相姦罪起訴。

  不過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決二人無罪,判決書中指出,刑法第239條的通、相姦罪成立要件要有「姦淫」,但是當天警察到場時並沒有發現「姦淫」行為;再者,二人同居一室甚至同床共眠行為,有道德上的疑慮,但是不能以此推斷必有通姦行為。

  判決書指出,田姓男子和陳女縱有逾越禮份的男女關係,但是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二人有通、相姦犯行,因此判處二人無罪。

資料來源:中央社 2010/08/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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